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9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1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