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