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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 三、 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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