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三十九、

三十九、 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