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四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四十、 四十、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十九、 目录 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