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四十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四十一、 四十一、 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四十、 目录 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