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 二、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