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 三、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三、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