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 二、

二、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