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8年)

2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

22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

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中“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条件,调整为“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3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交通运输部

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24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25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26

港口经营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

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27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

28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上海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

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29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上海市商务委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3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浦东新区政府

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1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上海市农委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32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上海市农委、浦东新区政府

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33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