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十、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