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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3. 十、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本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十、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本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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