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 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