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