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