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备案手续; 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