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