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