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