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十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