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