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