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和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份向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文件:

股权清单;

持有股权不少于5%的股东的名单及其持股比例;

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履历。

在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时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和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应当提交前款所述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