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违法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民用航空业领域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