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违法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违法投资枢纽机场或者其共用航站楼的;
枢纽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违法投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