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未按规定保持国有股比要求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