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已转让信用证必须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
可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信用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须反映该项要求。
信用证金额、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交单期可以缩短,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可以提前。
投保比例可以增加。
有效地点可以修改为转让行所在地。
可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信用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须反映该项要求。
信用证金额、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交单期可以缩短,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可以提前。
投保比例可以增加。
有效地点可以修改为转让行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