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销方式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其他国债时,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审批办法比照本办法中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