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特别成员,特别成员不能进行国债分销。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