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