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四章 退出与增补 第二十八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退出与增补 第二十八条 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