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按照《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财政部令第21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