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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略)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略)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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