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