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国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