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