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