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本省(区、市)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项目建成后对本省(区、市)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