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