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章 异议 第二十七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异议 第二十七条 对异议的审定有不服时,得自接到异议审定书之日起四十天内,提出再异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