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章 异议 第二十六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异议 第二十六条 关于异议事项,中央私营企业局应将原理由书抄发对方,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