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章 异议 第二十五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异议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他人认为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得提出异议,但以登载商标公报之日起一年内为限。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