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章 异议 第二十八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异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再异议的审定有不服时,得自接到再异议审定书之日起四十天内,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申请裁决,经裁决后,即为终结。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