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