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