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