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