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罚款。

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商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商品条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