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
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