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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第十九条 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承担质量责任的企业应当到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并提交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提供商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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